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陆诚点点头:“她演技也还可以,回头可以跟破晓谈一下。”

说着在法院外的路边把车停稳,两个人一起在法院门口过安检的时候,正好碰上绮文的代理律师。

但直至坐进法庭,都没有见到钱智鹏,只有代理律师一个人出庭。

这对庭审结果倒不会有太大影响,全权交给代理律师的案子本身也很多。但由此可见,钱智鹏的心态大概崩得很彻底。

陆诚这回依旧是作为证人出庭,向法庭证明谢青的一切稿件都是手写,发布到网上的电子稿是他安排专职编辑进行录入的。

被告方对此表示不认同,法官告知被告,不管是电子稿还是手写稿,如果他们要法庭认定《赤玉录》是谢青写的,必须出示相关证据。

那位律师全程出于一种垂头丧气的状态,代理这种注定打不赢的官司,大概是很郁闷的。

他们能提供的只有《赤玉录》的全稿,但i地址或邮寄方式,一概没有。

谢青这边则除却作为辅证的手稿之外,还有一系列旁证。

比如,张觅雅让她打印了和前编辑的全部聊天记录截图,聊天记录里没有半句关于《赤玉录》。

----一个作者要和出版社出版一部书,但和编辑完全没有相关交谈,这说不通。

被告律师说《赤玉录》的编辑不是那位编辑,法庭说那你提交其他编辑的记录啊。

被告方也拿不出来。

于是,就连谢青都明显地看出,法官有了明显的个人倾向。

虽然因为判决书的撰写过程过于繁琐,做不到当庭宣判,但这件事基本没有悬念了。

两个月后,判决书送达。

判决书上提到“被告没有提供相应有效证据证明《赤玉录》为原告所创”,“故本院认定《赤玉录》非原告所创,侵犯原告姓名权”。

“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‘公民享有姓名权,有权决定、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,禁止他人干涉、盗用、假冒’。”

“本院认为,原告作为有一定知名度的作家,其姓名权中包含着一定的财产权益,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的笔名。”

“玉篱作为原告的笔名,他人未经许可,不得擅自使用该笔名。”

“被告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。”

除此之外,判决书上还说:

“被告的严重侵权行为降低了喜欢原告的公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,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,伤害了原告读者的情感。”

“这些都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和经济损失。”

谢青看前面的内容时都还算冷静,但这两行字,蓦地戳中她的泪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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